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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名、校标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访问量:3139发布时间:2008-04-08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声誉及合法权益,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中的校名、校标(含各类纪念性、服务性标记、徽章和标志性建筑等,下同)管理,规范校名、校标的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含手写体)、“南京航大”、“南航大”、“南航”、“Nan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NUAA”、校标图案及其组合(见附件2)等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登记,依法受到保护。

   第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自觉保护学校校名、校标不受侵害,自觉维护学校权益和社会声誉。

第四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代表学校对校名、校标等履行监督、管理、使用职能。

第五条 学校教职工及其它各类人员使用校名、校标的,仅限于在职务活动和非商业性、非经营性活动中表明身份。未经学校授权或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校名、校标,不得以任何名义出让校名、校标的权益。

第六条  学校所属单位、部门或产业集团等在从事科技、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活动中,合作或单独设立有关机构、实体、公司,原则上不得将校名、校标用于企业冠名;需要使用的,应当根据有偿使用的原则,由所在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分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3),分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经校办复核,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七条  各单位独立或合作办学、办班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经分管部门审批,可使用校名、校标:

(一)          列入国家正式计划内办学;

(二)          经学校批准的计划外办学;

(三)          符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计划外办班管理办法》。

第八条 学校与外单位组建合资、合作机构、组织或公司时,涉及使用校名、校标的,应把校名、校标的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投入。根据合资、合作机构、组织或公司的规模,由双方协商确定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其所占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10%

第九条 标有校名、校标的信封、纸张及各种学习、办公、纪念、生活等用品原则上由校办统一制作,并按成本转让给校内各单位。学校所属单位对上述用品如有非经营性的特殊需求,须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4)和设计样本,经校办批准后制作。

第十条  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与校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签订技术合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学校批准,合同中明确约定使用校名、校标等无形资产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

(二)合同中应当约定,使用校名、校标不含使用学校其他无形资产的权利;

(三)未经学校同意,合同另一方不得擅自使用校名、校标从事其产品的宣传和销售活动;

(四)本规定发布之日前签订的技术合同,由学校签约人以书面方式告知另一方“未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名、校标”。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与校名、校标相似以及可能影响学校声誉的文字和图案。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有偿使用校名、校标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费用,并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校办负责对校名、校标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核查,如发现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四条 经授权或批准使用校名、校标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授权或批准的范围和期限内使用,不得将使用权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使用校名、校标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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