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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印章管理办法

作者: 访问量:2582发布时间:2008-06-07

 

为加强对学校各类印章的管理,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规范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行政印章的使用范围

1.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的各类公文、报表等的用印;

2.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意向书等用印;

3.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等的用印;

4.其他事由用印。

二、校领导签名章的使用范围

1.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用印;

2.以校领导颁发的各类公文、函件及有关的报表用印;

3、校领导本人许可的其他用印。

三、学校印章的使用程序

1.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须持校领导签发的原件方可办理用印。

2.以学校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各类报表,由经办人填写,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用印。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成绩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成教院审核,并指定专人到党政办公室办理用印。

4.有关证明、证书、聘书等用印,由有关业务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批准签字方可办理用印。

5.凡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协议书、合同书,须经财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6.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专利申请等,须经科技部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7.学校党政办产业有关业务用印,由产业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8.申请出国(出境)及办理涉外事项,须经人事处、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9、以学校名义办理贷款、开设银行帐户等,由财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10、除校领导签名章的使用范围第12条规定之外,使用校领导签名章须经校领导本人同意方可办理用章。

11、其他特殊情况用印,须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校领导或党政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办理用印。

12、除学校上报下发的各类公文用印和校领导已签署意见的用印外,用印均须填写《用印申请单》,并履行用印登记手续。

四、学校印章的管理

1、学校印章实行专人管理。

2、党政办公室应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必须按各级用印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无误后方可用印,并进行用印登记。

4、盖印时要求印章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一致,印迹端正、清楚、位置适当(一般应盖在文件的落款与日期之间,骑年压月处)。代用印章要注明“代章”。

五、加强学校各单位公章的管理

(一)各单位公章的刻制与发放

1、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成立的机构,须持批准成立机构的原文,到党政办公室办理有关印章刻制手续。

2、印章刻制好后,有关单位派专人到党政办公室领取,党政办公室留下印模,新设机构公章即可启用。

3、因机构更名,需重新刻制公章的,新印章刻制好后,使用单位携带旧章到党政办公室办理以旧换新手续,旧章由党政办公室验收留印模后,统一交公安部门销毁。

(二)各单位公章的管理

1、各单位的公章必须在相应的职责范围内使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公章的使用负总责。

3、各单位要加强对公章的管理,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规范使用程序。

4、各单位公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格照章办事,并认真做好公章使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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