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各位老师: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度在宁高校教职工个人缴纳防洪保安资金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财务处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将在我校在职教职工10月份的个人工资中按10元/人的标准代扣本年度的防洪保安资金,并负责集中汇缴至南京市财政局。该项代扣金额列于工资条的工资调整栏中,请各位老师相互转告。
财务处
200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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