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校内场馆对外借用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校内场馆对校外单位借用的审批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校内场馆是由校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管理的各类教室、会议室、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以及室内外体育场馆等。
第三条 校内场馆主要用于满足本校师生工作、学习、生活需要,对外借用应以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正常生活秩序为前提。
第四条 校外单位原则上应为与学校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方面存在合作关系的单位,借用时需委托校内合作单位代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校外单位在校内举办的各类活动不得违反国家宪法、法律以及学校各项规定,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有损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第六条 校内合作单位会同场馆提供单位、保卫处对借用单位的资质、活动目的、活动性质、活动时间、安保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签订安全承诺,再行代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活动审批后,不得变更单位名称、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和规模等,确需变更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校外单位借用将军路校区内各类场馆,由将军路校区管委会按本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内场馆对外借用审批表
2014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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