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师生员工和其他主体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工信厅办〔2019〕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公开办),挂靠党政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学校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学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统一接收、归口答复师生员工和其他主体提出的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对校内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日常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六条校内各单位负责开展职责范围内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所在单位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发布涉及其他单位的信息,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时,校公开办应会同相关单位及时研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第(三)项所列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除第九条规定的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和其他主体还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学习、科研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校公开办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由学校按照程序审核批准后予以提供。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校内各单位对不予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学校信息应当公开。
第四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信息,以学校门户网站为主要公开方式。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其他互联网官方媒体、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在校内固定场所设置公告栏、电子屏等便于师生员工和其他主体知晓的公开方式。
第十四条 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
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网址等内容。
校公开办每年初组织和督促校内各单位根据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主动发布和更新学校信息,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由校内各单位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主体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由校公开办负责接收。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学校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十八条 校公开办收到的学校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学校征求第三方和其他单位意见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九条 对无法直接答复的学校信息公开申请,校公开办应及时将申请及答复时限要求转发校内相关单位办理。
相关单位收到校公开办转发的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校公开办,并提出依据;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校公开办明确的时限要求内提出答复意见并报校公开办。
第二十条 对内容不明确的信息公开申请,校内相关单位应当给予指导和解释,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该信息公开申请可不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告知申请人;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承办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承办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无法在校公开办指定的答复时限内提出答复意见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校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承办单位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承办单位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时,可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以学校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承办单位应告知申请人不作为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告知通过相应的渠道提出。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校公开办在汇总相关单位答复意见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学校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并说明理由;
(六)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七)已就申请人提出的学校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学校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八)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学校信息保存实际情况,确定提供学校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学校信息,可能危及本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学校信息。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按照江苏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校公开办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学校将各单位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情况作为巡察监督、监察部门专项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监督检查可邀请师生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学校师生员工认为有关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察部门举报。
第三十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信息公开而出现工作失误、导致矛盾激化,影响学校发展和稳定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校公开办在每年10月31日前编制公布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计数据时间为上一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
第三十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校公开办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校字〔2011〕14号)同时废止。
南京市御道街29号
025-84892424
025-84891512
office@nuaa.edu.cn
关注微信企业号
获取更多服务